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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制表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委員

 

 

一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委員

 

 

五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五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五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五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五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七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三

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七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設計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

事

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主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

風

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主

計

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合                              計

二一六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原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派用科員二人、辦事員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三、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雇員出缺後改置。

四、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