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
事業結合除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
情形,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於下列情形,亦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一、事業與原已存在控制從屬關係之他事業結合。
二、事業與他事業結合,且該等事業為同一控制事業之從屬事業。
三、事業將其持有之第三人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之一部或全部,讓與其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他事業。
四、事業將其持有之第三人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之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事業,且該等事業為同一控制事業之從屬事業。
主任委員 吳秀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