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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9 05: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背景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科書,早期係由教育部國立編譯館單獨發行,爰被稱為「部編本」,民國八十五年起逐年開放民間出版業者編撰印行,因教材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故民間業者發行者稱為「審定本」。目前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係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辦理教科書選購作業事宜。鑒於教科書出版市場開放後,陸續傳出市場上有部分「審定本」出版事業為爭取首次銷售機會或為繼續保有市場占有率,乃採取贈送教具、贈品之行銷方式,以爭取銷售機會;亦有藉套書銷售行為,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或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等情事。其中餽贈教師佣金或其他變相不正利益之行為,實已涉及貪瀆、違反教師法等規定,對於我國國民義務教育產生負面之影響。

前開諸多不正當之行銷行為,已明顯影響全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選用,對於未採行相同行銷行為之其他競爭同業而言,亦造成不公平競爭現象。本會為維護交易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爰彙整分析相關業者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研訂本規範說明,俾利業者遵循辦理,同時作為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名詞定義)

本規範說明所稱銷售事業,係指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出版事業、經銷商、書局及其他銷售事業等。
 

三、(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

銷售事業之市場地位若符合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事業,倘有1、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2、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3、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或4、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規定之虞。
 

四、(聯合行為)

銷售事業間倘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虞。
 

五、(限制轉售價格行為)

銷售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即書籍)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倘無正當理由而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之虞。
 

六、(差別待遇行為)

銷售事業若於前一學期結束前,先透過其他銷售事業將書籍直銷至學校,並於該學期結束後始供應該等書籍於另一行銷通路商-書局,致書局無銷售之商機,類此對同一競爭階層之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而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如無正當理由,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之虞。
 

七、(限制經銷區域行為)

銷售事業倘無正當理由限制經銷商跨區經營,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之虞。
 

八、(搭售產品行為)

銷售事業要求交易相對人購買搭售產品,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之虞。
 

九、(套書銷售行為)

銷售事業倘對其行銷通路商要求必須「套書」購買,否則即不與其交易;或雖非硬性規定必須套書購買,然限制行銷通路商不得以單本書籍退貨,間接造成行銷通路商亦必須套書銷售予消費者之情形,而有以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限制競爭情事,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之虞。
 

十、(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銷售事業不當散發內容涉及欺罔之促銷文宣,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虞。

銷售事業濫用優勢地位或以不正當方法,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是否交易及交易條款,如代保管經銷合約、或以干擾、糾纏或造成厭煩等方法,促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等,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虞。

銷售事業提供或預告提供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虞。

前項所定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例示如下:

(一)       金錢

1、  提供金錢或禮券等。

2、  以補助講習會、研習會、設施、辦公用品或其他名目提供金錢。

3、  提供參觀銷售事業之車馬費或住宿費等。

4、  提供參加講習會、研習會或其他活動之旅費、津貼。

5、  以教科書之折扣、退貨手續費為名提供金錢。

6、  假借編輯之名提供過度之勞務報酬(例如:假借校閱費、意見費、編輯參與費、資料收集費或其他編輯著作之名義提供金錢,實際上在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

7、  對於學校舉辦大型活動(例如:運動會、校慶等)提供金錢補助。

8、  其他不當金錢之提供行為。

(二)       物品

1、  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不具有直接關聯,即非教學時所必要之輔助教具。

2、  設施用品,例如:教師用椅、時鐘、運動器材等。

3、  其他不當物品之提供行為,例如:照相機、電視機、錄放影機、冰箱、衣料等。

(三)       其他經濟利益

1、  宴會之邀請、應酬。

2、  戲劇、旅行、活動(例如:音樂會)之邀請。

3、  遊覽車、住宿之提供。

4、  講習會、研習會前後之設宴款待。

5、  其他不當經濟利益之提供行為。
 

十一、(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本會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本會定之。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依據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本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本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尚須依同法第五章規定,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相關產業常見之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行為態樣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時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