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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制表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委員     一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委員     五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五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五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五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五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七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三 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五十七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設計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事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會計室 會計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合計 二一六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派用科員二人、辦事員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三、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