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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以不當銷售行為,形成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瓦斯安全器材:指具有瓦斯超流量切斷功能、瓦斯存量表、測漏表或定時器等附加功能之液化石油氣用或家用導管天然氣用瓦斯調整器。
(二)瓦斯安全器材業者:指從事瓦斯安全器材銷售相關行為之事業,包含瓦斯安全器材之製造商、供應商、經銷商或零售商等。

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不得於廣告中對於瓦斯安全器材之價格、數量、品質或功能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不得有下列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藉瓦斯防災宣導、瓦斯安全檢查、公益團體或政府補助等名義或機會,使消費者誤認者。
(二)以欺瞞或隱匿瓦斯安全器材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功能、特色或使用之限制等重要交易資訊,使消費者誤認者。

五、(法律效果)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違反第三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違反第四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