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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

()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三、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資訊者,不在此限:

()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1、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2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3、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4、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

5、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

前項各款資訊,經交易相對人書面同意者,得以儲存於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四、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

()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如:加盟店位處離島或偏遠地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作業流程非因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或可歸責加盟店之事由等情形,而致不及交付契約)

五、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不得濫用加盟店對其依賴關係所形成之相對優勢地位為下列行為:

()無正當理由對於不同加盟店之間或同一競爭階層之他事業,就價格、交易條件或交易與否給予差別待遇。

()無正當理由要求加盟店於購買商品時,須同時購買其他商品。

()無正當理由強制加盟店採購一定數量之商品、原物料並禁止退貨,而該數量超過加盟店合理營業天數可銷售之數量或必要之存貨數量

六、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違反。

七、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