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之處理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之處理原則

                 87.2.11.327次委員會議通過

87.3.16.(87)公貳字第00957號函分行

94.1.13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278號令發布

94.8.26.公法字第0940006991號令發布修正第2點、第3

96.5.10809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96.5.28公貳字第0960004543號令發布

101.2.8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101.3.3公製字第10113601141號令發布

103.10.291199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103.11.14公製字第10313606551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有效處理事業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係指以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招徠不特定多數人從事產品之家庭加工,並於代工者工作完成後支付其報酬之事業。

三、(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不得有下列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關於代工之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
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等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三)以脅迫或煩擾代工者之方式,使其於決定是否交易之自由意思受到壓抑情形下,簽訂代工契約。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前項(二)所稱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

   (一)販賣之代工材料或設備與進貨成本顯不相當。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回收代工完成品。

   (三)代工完成品無銷售通路,或其銷售所得與固定支出顯不相當。

四、(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三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