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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0: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公法字第10415602341號 令
法規體系: 本會主管法規/公平交易法規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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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贈品、贈獎,定義如下︰

一、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贈獎: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第三條  下列各款情形不列入前條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第四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第五條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一、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六億元。

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第六條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七條  本辦法之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贈品價值,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之:

(一)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贈獎總額,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一)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贈品贈獎額度,得依經濟、社會之情況調整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