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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公人字第10600119731號 令
法規體系: 本會主管法規/公平交易法規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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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委員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委員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七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三

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七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設計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主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 計

二一六

 

附註:

  1.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2. 原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派用科員一人、辦事員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3.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雇員出缺後改置。

  4.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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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