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委員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委員
五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
處長
副處長
第十一職等
主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專門委員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七
秘書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
二十三
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三
分析師
設計師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七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員
七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設計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
事
室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主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
風
主
計
佐理員
合 計
二一六
附註: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原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派用科員一人、辦事員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雇員出缺後改置。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