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金融業涉及不當行銷結構型金融商品案件之協調結論(97.8.5)
97年9月3日第878次委員會議通過
97年9月10日公壹字第0970008097號函分行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於97年8月5日前受理有關結構型金融商品之檢舉案件,經確認後如該等案件已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檢舉並處理完竣者,由公平會負責結案;其餘由公平會移轉金管會處理,並函知檢舉人。
二、自97年8月5日起受理有關結構型金融商品之檢舉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涉及不實廣告案件:
有關金融機構銷售結構型金融商品行為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之案件,先由金管會依據相關金融法規(如信託業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等)處理後,如尚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由公平會依法辦理。
(二)涉及不當行銷行為案件:
有關金融機構涉及不當銷售結構型金融商品行為之案件,先由金管會依據相關金融法規(如信託業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等)處理後,如尚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由公平會依法辦理。
備註: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01年2月6日與7月1日改制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本文(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6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