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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金融業涉及不當行銷結構型金融商品案件之協調結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公壹字第0970008097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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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金融業涉及不當行銷結構型金融商品案件之協調結論97.8.5

9793日第878次委員會議通過

97910日公壹字第0970008097號函分行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於9785日前受理有關結構型金融商品之檢舉案件,經確認後如該等案件已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檢舉並處理完竣者,由公平會負責結案;其餘由公平會移轉金管會處理,並函知檢舉人。

二、自9785日起受理有關結構型金融商品之檢舉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涉及不實廣告案件:

有關金融機構銷售結構型金融商品行為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之案件,先由金管會依據相關金融法規(如信託業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等)處理後,如尚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由公平會依法辦理。

(二)涉及不當行銷行為案件:

有關金融機構涉及不當銷售結構型金融商品行為之案件,先由金管會依據相關金融法規(如信託業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等)處理後,如尚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由公平會依法辦理。

備註: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0126日與71日改制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本文(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6條,於1042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0條。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